LR關于歐盟“Fit for 55”計劃歐盟ETS和歐盟MRV條例更新
作者: 發布時間:2023年04月07日 瀏覽量:73 字體大?。? A+ A-
適用范圍:船東,船舶運營方,船舶管理公司,船長,船舶設計方,船廠和設備制造商等。
為了加速航運脫碳,歐盟正處于完成2015/757條例(歐盟MRV)和2003/87/EC條例更新的最后階段,該條例建立了歐盟溫室氣體(GHG)排放許可交易系統,也稱為歐盟排放交易系統(歐盟ETS),將航運業納入其要求。
歐盟MRV和歐盟ETS條例的修訂將對船東和租家產生影響,包括支付航行期間的溫室氣體排放額度(碳幣),這些要求將從2024年開始逐步實施。
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基于“總量控制與交易”原則。ETS框架下,船舶所能排放的特定溫室氣體總量設定了上限。排放上限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,從而使得總排放量隨之下降。在排放上限范圍內,船舶的營運方可以購買或接收排放額度(碳幣),并根據需要相互交易。
購買排放額度(碳幣)的成本將隨著需求的增加而增加,從而促使船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。每一年之后,船舶的營運方必須繳納足夠的排放額度,以覆蓋其自身船舶的排放,否則將被處以高額罰款。如果船舶運營方減少了船舶的排放量,他們可以保留多余的碳幣以滿足未來的需求,或者將其出售給其他配額不足的航運公司。
為方便將航運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,歐盟MRV法規現更新為:擴大數據收集要求,包括CO2, CH4和N2O排放(與ETS范圍一致);囊括其他船型和噸位。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內增加的航運相關條款包括:
適用于貨船,客輪,冰區航行船舶和客滾船舶;在公司層面審核排放數據;從2025年至2027年分階段(遞增至全額)繳納排放配額;制定轉運港口的定義;制定不繳納或未繳滿碳幣額度的懲罰措施。
一旦船舶符合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的要求,排放額度的繳納將適用于:歐盟成員國(歐盟加上挪威和冰島)港口與非歐盟成員國港口之間航程的50%排放量,歐盟成員國港口之間航行的100%排放量,歐盟成員國港口內,船舶靠泊時100%的排放量。
集裝箱船在歐盟成員國外300海里范圍內的港口裝卸集裝箱時,若該港口集裝箱轉運占其貨物吞吐量的大部分,該航次會被定義為在歐盟成員國內航行(需要繳納相應的碳幣)。任何符合這些要求的非歐盟成員國港口將被定義為轉運港口。歐盟委員會將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初步轉運港口清單,并每兩年更新一次。
在歐盟MRV條例中,數據需要逐船收集、核實和報告。船東負責總體合規性(制定監測計劃、數據收集、驗證和報告)。
在歐盟ETS條例中,要求在船舶層面收集數據,但隨后在公司層面進行匯總驗證和報告。航運公司負責匯總根據歐盟MRV收集的數據,并確保每年對匯總數據進行核實和提交。
若租家在一整年或一年中的某一段時間內營運船舶,航運公司仍有責任向管理當局(AA)繳納排放額度(碳幣)。然而,航運公司將有權向租船人收取租船期間累積的歐盟ETS費用。
排放額度(碳幣)應繳納給管理當局(AA)
每個公司都會根據以下標準有一個特定的AA:
對于在歐盟注冊的公司,AA將是航運公司注冊的歐盟成員國。
對于未在歐盟注冊的公司,AA將是該公司在過去4個監測年內進行港口??看螖底疃嗟臍W盟成員國。
對于未在歐盟注冊且在過去4年內沒有??繗W盟港口的,AA將是該航運公司船舶抵達歐盟或開始其首次航行的歐盟成員國。
歐盟委員會會備存一份AA名單。該名單將不遲于2024年2月1日首次發布,此后每兩年更新一次。
如果在每年4月30日前仍未繳納足夠的排放額度,航運公司將有責任支付罰款。每噸未繳納排放額度的二氧化碳當量應支付100歐元的罰金。此外,公司必須在下一個報告期內補繳上年度未繳納的排放額度。
如果航運公司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告期未遵守排放限額申報要求,入境口岸成員國主管當局可向該公司發出驅逐令。
來源:英國勞氏船級社